在离婚案件中,双方的财产分割常常涉及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本次涉案财产为夫妻一方失联后另一方购买的三套房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失联后取得的财产,在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财产未有混同的情况下,涉案房产的归属,法院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2003年,马某开始无法联系到钱某。原告委托多方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只查询到钱某最后一次出境时间为2015年,但无法与马某取得联系。
2015年,马某不幸身患癌症,治疗癌症多年已负债累累,生活极度困难,想要变卖房产,房产为2003年钱某失联后,马某陆续取得。
2020年,马某向法院申请对钱某宣告死亡,但法院查明钱某于2017年重新申请户籍登记,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
2021年,法院在钱某缺席的情况下,判决马某和钱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查明钱某于2018年最后一次出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江淑玲律师和黄玲律师起诉钱某,诉求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马某所有。
1.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在2003年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双方财产并未混同,原告取得的房产是原告个人的财产。
信之源律师团队经过深入调查,充分收集多项相关证据,并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有力的法律主张。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屋二,位于河北省燕郊开发区的房屋三,均归原告所有。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对于江淑玲律师和黄玲律师的专业办案能力和工作态度高度认可,特为两位律师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均为钱某失去联系后,马某自己获得,且钱某失联后从未与马某有过财物往来,马某多次寻找钱某无果,因此,涉案房产应归马某所有。
律师办理此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钱某与马某失去联系且双方在失联后无财产往来,此方面证据可以通过马某寻找钱某到派出所报案的《接报警登记表》、委托民间组织寻找钱某的书信等多项证据予以证明,进而可以证明马某在双方失联后取得的房产与钱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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